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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实验室。

(一)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兼顾专业科学研究的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级实验中心和院(系)级专业实验室;

(二)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市厅级实验室(中心)、校级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级实验室;

(三)公共服务实验室是指提供实验动物与分析测试服务等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各学院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共享型、高效益的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且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
(四)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
专职技术人员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由学院提出,经相关部门会签、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依托在学校的各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及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纳入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费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等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列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投入要逐步采取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设经费采取学校投入、学院配套及企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积极申报筹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要建设一批校、院级的实验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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