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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抓好仪器、仪表、工具的计量认证工作。凡涉及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是学院综合管理考核内容之一,逐步建立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制度和实验室标准体系。各学院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实验室建设,逐步使实验室符合评估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威尼斯2665vip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威尼斯2665vip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检查,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类人员应职责明确,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人事处完善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能力的评定工作。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三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队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交流,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深造、进修、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的机会。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总结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要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须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当事人和学院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及整改措施等,对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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